令人戰慄之「錯睇」聖經專題講座第三講︰令人戰慄之「倫常懸案」
主講︰陳一華牧師(香港警察隊基督教以諾團契團牧)
日期︰6月8日(星期五)
時間︰晚上8時
地點︰中華基督教會望覺堂

《聖經》的「倫常懸案」
創世記第19章有關得與兩個女兒發生關係的記載,常給人攻擊,也令很多信徒不敢要問為何《聖經》會記載這些亂倫的事情?這些事情是不是鼓吹人的亂倫行為?我們先看看《聖經》的原文記載;

「羅得因為怕住在瑣珥、就同他兩個女兒從瑣珥上去住在山�堙D他和兩個女兒住在一個洞�堙C大女兒對小女兒說、我們的父親老了、地上又無人按著世上的常規、進到我們這�堙C來、我們可以叫父親喝酒、與他同寢。這樣、我們好從他存留後裔。於是那夜他們叫父親喝酒、大女兒就進去和他父親同寢。他幾時躺下、幾時起來、父親都不知道。第二天、大女兒對小女兒說、我昨夜與父親同寢、今夜我們再叫他喝酒、你可以進去與他同寢。這樣、我們好從父親存留後裔。於是那夜他們又叫父親喝酒、小女兒起來與他父親同寢。他幾時躺下、幾時起來、父親都不知道。這樣、羅得的兩個女兒、都從他父親懷了孕。大女兒生了兒子、給他起名叫摩押、就是現今摩押人的始祖。小女兒也生了兒子、給他起名叫便亞米、就是現今亞捫人的始祖。」

十大確據破解謎團
我們嘗試從十個要點去了解這件事:

1.認識背景︰
羅得帶著兩個女兒被天使救了出來,原來羅得的妻子是同行的,但因為她不捨得那城,所以她回頭看,結果變成了鹽柱。因為這兩個城(所多瑪和蛾摩拉)罪大淊天,人的道德生活非常敗壞。當羅得和兩個女兒都被天使救了出來之後,自那天起,那三個人就開始相依為命,《聖經》記載他們住在一個山洞�堶情A而四周圍的人都被大火消滅了,當時的背景是一個差不多渺無人煙的情況。

2.特別遭遇︰
經過一場造劫之後,女兒可能再沒有結婚機會。很傍惶,像從今以後這世界再沒有其他人,只有他們一家。整章經文暗示兩個女兒已與人訂下婚約,但因焚城事件,已失去結婚的機會,為著人類傳承的關係,只好與父親發生關係,為著人類可以繼續存在。

3.為父留後︰
父親年老,太太已死,孤獨一人,無法傳宗接代,這令兩個女兒與父親發生關係,希望藉這個機會使到父親有後代。所以這件事的發生是有特殊的背景在當中。

4.女兒主導︰
在整件事的描述中,都是由女兒作主導。像她們商量怎樣可以傳宗接代,而父親是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的,他亦沒有計劃去做這些事。可以看到女兒以酒灌醉父親而做出醜事,作為父親的既不知道此事,也沒有贊同此事。

5.追本溯源︰
為什麼《聖經》要記載這段不得體的亂倫事件?《聖經》是一本追本溯源的書,對人類的歷史、演變,《聖經》都有記載,所以這樣的記載,是為要交代摩押人和阿捫人如何來到這個世界。

6.不斷章取義︰
有些人誤以為《聖經》要記載這些亂倫的行為,是因為《聖經》鼓吹這些事。這樣其實斷章取義,扭曲經文原本的意思。整段事蹟須從創世記十三至十九章的上文下理來觀察,所以不可以單獨抽出來解釋。這件事要從整個家族去看,整個家族的代表人物是亞伯拉罕,亞伯拉罕和羅得是兩叔姪,兩個人一同離開家鄉,去神要他們去的地方,但後來去到迦南地的時候,他們兩家都有很多產業,其後財產越來越多,造成兩家人開始爭產、爭地方。亞伯拉罕很寬宏大量,對羅得說,你眼看到的地方你都可以先選擇,總之大家不可以相爭。於是羅得選擇了平原地,往東遷移,自此亞伯拉罕和羅得便分開了。原來整段經文和《聖經》是有密切的關係,上帝記載一個家族,因為對神的順服,於是上帝賜福他。所以,這段經文告訴我們當一個人若沒有聽從上帝的話,又或者對上帝不夠信心的時候,他的際遇亦會很不同。由此可見,當你看到這段經文的時候,你會發現兩個人的信心與行為是很不同的,所以兩個人的際遇亦有天壤之別。當亞伯拉罕讓羅得先選擇他要去的地方時,結果羅得就選了又美麗、又平坦的平原,亞伯拉罕就說好的,你要這地方,我便去第二處。結果羅得其後不斷遷徙最後更到了所多瑪、蛾摩拉。而且羅得的際遇亦不太好,被人打家劫舍、搶了財產,後來亞伯拉罕救了他,但他卻沒有好好與他相處,結果搬到所多瑪、蛾摩拉去居住。一個人的心怎樣想,他的行為也會隨之而行。當一個人喜愛舒服,眼看到悅人眼目的東西,他的心就很嚮往,於是羅得去了所多瑪,卻沒有想到叔叔亞伯拉罕待他好,留給他最好的。因此兩個人的取向、信心和行為,也就令兩人的際遇不同。亞伯拉罕常把神放在心�堙A記掛著上帝的祝福,去到每一處地方他都去感恩,去築壇祈禱。兩個人的取向就決定了是不是蒙神的賜福。當人離開了神之後,他的遭遇都不是一個好的遭遇。所以,創世紀的有關記載是以亞伯拉罕為主角,羅得只是配角,《聖經》記述了兩人際遇的不同乃基於信心與行為之差異,藉此向世人展示信靠上帝與否成為行事的準則。

7.不隱惡揚善︰
《聖經》記載人物、事件的特色是公道與全面,因此醜惡的事也公諸於世,以作為警惕。《聖經》作為神的啟示,它將好的事、不好的事都記載出來。因為它不隱惡揚善,是公平的記載。

8.須配合整體脈絡︰

《聖經》記載這些亂倫的行為不等於鼓吹,「記載」和「鼓吹」是兩碼子的事。鼓吹是煽情的,是妖言惑眾的,說的東西是嘩眾取寵。這段經文是記載亞伯拉罕的家族,是整體性的敘述。其次,《聖經》有多處記載不可以做亂倫或淫亂的事,背後實有一個高尚的道德標準。看《聖經》要從整體脈絡去看,如果整部《聖經》不是鼓吹這些事,我們又何懼之有呢?《聖經》其他經文都有記載反對亂倫或淫亂的事,

如申命記22章30節
「人不可娶繼母為妻、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。」

這�塈潃蛘`的關係講得很清楚明白,不可以尊卑不分。《聖經》亦有提及後果,就是做這事的人必然受咒詛。

如利未記18章6-18節︰
「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、親近他們。我是耶和華/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、羞辱了你父親。他是你的母親、不可露他的下體/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、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/你的姐妹、不拘是異母同父的、是異父同母的、無論是生在家、生在外的、都不可露他們的下體/不可露你孫女、或是外孫女的下體、露了他們的下體、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/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、本是你的妹妹、不可露他的下體/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、他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/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、他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/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、羞辱了你伯叔、他是你的伯叔母/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、他是你兒子的妻、不可露他的下體/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、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/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、又露他女兒的下體、也不可娶他孫女、或是外孫女、露他們的下體、他們是骨肉之親、這本是大惡/你妻還在的時候、不可另娶他的姐妹作對頭、露他的下體。」

另外,利未記20章10-21節亦有提及:
「與鄰舍之妻行淫的、姦夫淫婦、都必治死。與繼母行淫的、就是羞辱了他父親、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、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與兒婦同房的、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、他們行了逆倫的事、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人若與男人苟合、像與女人一樣、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、總要把他們治死、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人若娶妻、並娶其母、便是大惡、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、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。人若與獸淫合、總要治死他、也要殺那獸。女人若與獸親近、與他淫合、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、總要把他們治死、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人若娶他的姐妹、無論是異母同父的、是異父同母的、彼此見了下體、這是可恥的事、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.他露了姐妹的下體、必擔當自己的罪孽。婦人有月經、若與他同房、露了他的下體、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、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、二人必從民中剪除。不可露姨母、或是姑母的下體、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、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。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、就羞辱了他的伯叔、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、必無子女而死。人若娶弟兄之妻、這本是污穢的事、羞辱了他的弟兄、二人必無子女。」

歌林多前書5章1-5節
「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.這樣的淫亂、連外邦人中也沒有、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。你們還是自高自大、並不哀痛、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。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裡、心卻在你們那裡、好像我親自與你們同在、已經判斷了行這事的人、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、我的心也同在、奉我們主耶穌的名、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、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、敗壞他的肉體、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。」

當中提到性方面一定要嚴守法則,不可以胡亂胡為,做這些事的人會受到懲罰,在性行為上面一定要有約束。十誡亦有提及不可姦淫。如果人聽話便蒙福,不聽話便會自食其果。這說明《聖經》根本從不贊成淫亂之事,所以記述羅得與兩個女兒的事全在於讓人類以史為鑑,亦要把摩押人、亞捫人的由來去告訴人。

9.警惕之道︰
《聖經》記載人類罪行的事蹟為了產生警世目的,即是要告訴人,若犯罪,便會受到懲罰。如意識到犯罪傾向,便要去反省、不要去犯錯。如果犯錯,將來的結局亦不會是好的,給後代的人一個提醒,不要犯上前人的錯。

10.年代差異︰
亞伯拉罕和摩西年代與現今世代之不同觀念與標準。亞伯拉罕的年代是早於摩西的年代,到了摩西年代才頒下律法,這裡必須明白到亞伯拉罕年代未有律法典章,故行為對錯都交到上帝面前判斷。而摩西的年代和我們現在的年代亦差得很遠,摩西的年代沒有把律法講得很細微、很細緻。十誡只提到不可姦淫,而「姦淫」這兩個字可以包含很多淫亂的事。在文明社會�堶情A人應該更加懂得尊重別人,道德標準應該是更高,因為條例應該是更清晰。其實羅得和兩個女兒漠視上帝的存在,以致鑄成大錯。因此,不能以今天的眼光看待昔日的《聖經》故事。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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